深度揭秘(大鬧飛云浦)大鬧天宮讀后感,
寫在前面:四年前的這個時候,還是小孩般的園妮走進了湖南的公益環保圈,那時的懵懂與稚嫩至今仍能記憶猶新,看罷園妮與老師對環保圈的研究文章,把我也帶到了四年前的場景,一切如昨,仿佛就發生在昨天,觀點和論述通透,可見園妮在湖南的這幾年做到了大量細致而深入的功課。今天將她和曹老師的研究文章發出來與大家共享,我們從中能體會到什么,發現什么,四年,綠色瀟湘是否完成了他的化麗轉型,志愿者們是否又有了新的工作方法,請在文后留言,一起來為中國民間環保組織的行動出謀劃策吧!
湖南小武哥
2018年7月5日
“鬧大”與“柔化”:民間環保組織的行動策略
曹海林 王園妮
(河海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江蘇南京)
摘 要:民間環保組織的行動使命是力求通過與地方政府建構“合作”關系來協助治理日漸嚴峻的環境問題。基于對“綠色瀟湘”這一民間環保組織的研究發現,民間環保組織要獲得與地方政府“合作”機會,進而配合地方政府對環境問題實施有效治理策略,一般會采取“鬧大”與“柔化”相結合的行動策略。為了協助配合地方政府開展環境治理行動,民間環保組織基于新媒體平臺開展“線上造勢”、借助志愿者行動“線下做事”、契合政策導向“順勢而為”實施“鬧大”策略。為了維持與地方政府的有效合作,民間環保組織秉持“站在政府對面而非對立面”的謀劃合作、“唱白臉和唱紅臉”的雙面配合、“做陽謀而不做陰謀”的提出問題、“本地人解決本地問題”的處事方式的“柔化”策略。“柔化”是“鬧大”的延續,是在有限的政治空間內尋找最大利益平衡點的行動策略轉型,進而推動環境治理實踐取得成效。
關鍵詞:“鬧大”;“柔化”;民間環保組織;行動策略
一、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環境問題日趨嚴重,如何推進和落實環境治理已成為當前社會熱點問題。民間環保組織作為社會公眾的環境利益代表,扮演著環境治理社會主體的角色,在推進環境治理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自1994年“自然之友”在民政部門正式注冊登記成立之后,全國各地多個民間環保組織紛紛成立。據民政部發布的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底,我國生態環境類組織共有6444個,其中社會團體6000個,民辦非企業單位444個。伴隨著民間環保組織不斷出現,其行動范圍和影響力也不斷擴大,從早期開展的環境教育與宣傳到拯救藏羚羊、保護滇金絲猴、反怒江水電站等自然保育活動,再到首鋼遷移、反對圓明園鋪設防滲事件等重大社會環境事件,都深深地留下了民間環保組織的行動烙印。
縱觀現有的研究成果,對中國民間組織的研究主要采用結構分析范式和行動策略研究范式。結構分析范式主要以“公民社會”與“法團主義”為理論框架。以“公民社會”為理論基礎的研究者認為民間組織的發育和成長是自下而上的發展過程,強調獨立于國家之外的空間以及對國家權力的制約,并在資金、人事和行動上保持自主性。而以“法團主義”為理論基礎的研究者則認為民間組織的發育和成長是一種自上而下的發展過程,強調政府部門扶持和建立,且大部分資源和人力來源于政府部門。然而,囿于理論推論和難以洞穿實踐的“認知瓶頸”,以這兩種理論為基礎而展開的研究,受到當前學界廣泛而深入的批評。鑒于此,當前學界對民間組織的研究較多從結構分析轉向行動策略探討。
針對民間環保組織行動策略的研究,多數研究者主要關注民間環保組織為了獲取自身的生存和發展空間,以及推動重大環境議題的解決而采取的策略。圍繞民間組織生存和發展策略的研究,趙秀梅認為NGO能夠在中國生存和發展的重要原因是,NGO采取自我克制的策略,而之所以能夠不斷發展的原因,則是其所采取對自身的合法化、利用國家權威或政府的行政網絡實現民間組織的使命和目標,同時利用國家提供的制度性渠道影響政府及監督批評政府的策略。楊國斌通過環境運動的視角對中國民間環保組織行動進行研究,將其策略歸納為避免沖突、合作與參與,利用官方的話語作為抗爭的武器,利用媒體、網絡與國際NGO創造的機會等,即“傳統與現代集體行動技能的混合”。謝磊則以全球化為背景對中國環保NGO的行動策略進行總結,指出民間環保組織的行動策略為與媒體形成密切的工作關系,其次是利用NGO領袖及其關鍵人物的私人關系網絡,再次是構建環保NGO的集體身份與網絡,并在此基礎上尋求與其他環保NGO之間的合作。還有研究者認為民間環保組織所采取的行動策略主要有:利用媒體發揮社會輿論的影響;保持與國家治理環境目標的基本一致,積極尋求與中央及省級政府部門互動的機會,即與高層政府建立“合作伙伴”關系;運用人大、政協等平臺,在體制內制造輿論和壓力;積極動員當地社會公眾的參與和行動,以及利用國際資源等;以及通過民間環保組織行動網絡進行中層動員等行動策略。
此外,還有研究者指出民間環保組織在參與環境抗爭等群體性事件中處于缺位狀態。改革開放以來民間環保組織的政治機會空間不斷擴大,但是具有實質性作用的官方權威的機會供給有限。因此,當前大部分民間環保組織對于大眾性環境活動或“環境集體抗議事件”,不是選擇加入或引領,而是選擇觀望,甚至“主動劃清界限”的立場。有研究者通過對近10年的230余起環境群體事件進行分析,發現只有10多起環境群體事件有民間環保組織的參與。
民間環保組織在農村環境抗爭或群體性事件中的缺位,一定程度上是由中國的國情,以及民間環保組織理性、合作以及體制內運作的特點所決定的。對比中西方集體運動和社會運動會發現,西方的集體行動或社會運動大部分是屬于制度外的帶有對抗性特征的政治行動。然而,在中國,由于受政治體制的影響,帶有政治性的或對抗性的行動都將面臨嚴重的合法性困境,嚴格意義上的集體行動和社會運動因為制度化而缺乏存在的空間。同時,將由社會公眾自發組織的臨時性環境抗爭行動,與具有穩定性組織的民間環保組織所參與或開展的環境議題或環保行動進行比較,也缺乏一定的可比性。由社會公眾所發起的環境抗爭行動在一定程度上是臨時性的,為了一事一地的具體環保訴求而成立,也因此而消失,并不需要謀劃長期發展規劃。而民間環保組織所代表的是環境公共利益,它的行動目標或使命能否完成,以組織本身能否存在為前提,因而在行動方式上考慮更多的是如何持續發揮作用。在行動策略上,由社會公眾自發組織的行動,主要為體制外的抗爭行動,而民間環保組織則更多的是以制度為主的環境倡導和行動。相對于參與環境議題或進行環境倡導行動而言,民間環保組織參與由公眾自發組織的環境抗爭行動在一定程度上是缺位的。但是,這并不能否定日漸發展和壯大的民間環保組織正在積極參與到環境保護的各種行動之中。
綜上所述,當前研究者對于民間環保組織的行動策略研究,主要以諸如“自然之友”“地球村”“綠家園”等具有較多社會資源或擁有官方背景的民間環保組織為研究對象,并且將為獲取生存和發展空間以及推動重大環境議題所開展的行動策略歸納為“避免沖突”“尋求合作”“運用‘關系爺’”“利用媒體”等。然而,不容否認的事實卻是在中國具有足夠社會資源以及“關系”這種非正式渠道的民間環保組織,主要是發展較為成熟的精英部分或官辦組織,而大部分民間環保組織當前仍處于探索獲取與政府合作或尋求社會資源的階段。因此,對于民間環保組織為獲取與政府之間的“合作”或尋求社會資源的行動策略,還需要深入探討。同時,我們不難發現,較多研究者對民間環保組織的研究主要停留在思考民間環保組織與政府之間的協商合作上,而在建立合作關系之后,怎么和政府進行協商合作,以及如何維持二者之間合作則沒有進一步深究。毋庸置疑,民間環保組織與政府之間關系是相互構建的,是一種持續的、動態的和螺旋式的發展。如果對于民間環保組織與政府之間的合作只是停留在“合作”的靜止狀態,而不對二者合作之后的互動或博弈進行分析,將陷于民間環保組織的“自主性”困境之中。鑒于此,本文試圖以湖南一家民間環保組織——“綠色瀟湘”作為研究對象,通過對該組織發展初期為獲取與政府合作機會所采用的行動策略,以及在與政府建立合作關系之后,為改變或影響政府行動朝著有利于自身方向發展,進而持續實現自身使命和目標所使用的部分行動策略進行闡述,揭示民間環保組織在不同情境下采取的行動策略。
本文所使用的資料主要來源于2014年6月—2017年2月期間的實地調查,其中包括:對綠色瀟湘負責人及各個團隊核心志愿者的訪談記錄;以志愿者的身份參與綠色瀟湘的日常工作和活動所做的記錄和觀察;綠色瀟湘對外發布的年報和周報等資料。
二、“鬧大”行動何以可能及其策略
一般而言,“鬧大”是公民個人或集體通過激烈的行動或利用網絡、媒體等渠道將事件問題化,將矛盾沖突公開化,以引起社會各方高度關注的行動過程。或者說是將社會問題由小問題發展成大事件,進而推動社會力量,特別是上層政府來解決這些問題的演變過程。綠色瀟湘所開展的“鬧大”行動和通常意義上的“鬧大”在邏輯上有著一定的相似之處,但綠色瀟湘所開展的“鬧大”行動并非是“大鬧大解決”的暴力抗爭,而是在既定的政治空間內,通過“線上和線下”相結合方式喚醒社會公眾的環保意識,提醒政府部門關注,以及警醒企業社會責任的環境保護倡導行動。更為重要的是,開展“鬧大”行動的目的并非只是推動某一具體環境問題的解決或為了獲取具體利益補償的短暫性行動,而是為了獲取相應的社會和政治資源,以獲取與當地政府部門建立持續有效合作的行動。雖然在行動方式上所借助的工具與暴力抗爭的工具有類似之處,但由于主體和目的不同,所以在具體策略運用上有其自身的特點。
1.依托新媒體平臺的“線上造勢”
綠色瀟湘所開展“鬧大”行動中最重要的策略是運用新媒體所提供的平臺進行“造勢”,即通過運用文字、圖片或視頻的方式在新媒體平臺上進行客觀的環境公共利益表達,以動員社會公眾通過轉發或評論的方式參與到環境保護的行動中來,進而引起政府部門的關注重視。我們在實地調研中發現,綠色瀟湘民間環保志愿者所開展的“邯鄲港事件”“夜鶯行動”等推動排污口事件解決的行動,都是在經歷了線下舉報的失敗,而轉向線上“鬧大”,可以說該系列行動之所以能夠有效地解決,在一定程度上都依賴于新媒體所提供的技術賦權。
以“邯鄲港事件”為例,該行動的開展是志愿者們為了推動邯鄲港生活污水排污口排污改造而發起的,之所以會策劃這個行動,是因為這個排污口已經被志愿者連續監督了兩年多,但得不到相關政府部門的任何回應。該事件首先是志愿者通過在微博上發布一封邀請函——“邯鄲港”的邀請函,邀請當地政府官員在2013年12月12日去邯鄲港查看該排污口的排污現狀。這封邀請函在線上的發布隨即引起了網上的一陣熱議,“據主導這次活動的志愿者表示,因為這是當前第一次邀請政府官員去排污現場進行查看,所以網民們都很感興趣,他們都想知道政府會如何去應對冶(訪談記錄:XWG20161222),發文當天即有335名網友轉發了這條微博,81名網友進行了評論,支持志愿者的行動。其次,為了持續吸引社會公眾的關注,制造該次事件的影響力,志愿者們除了每天對該排污口的現狀用圖片的形式進行公布,以對“邀請函”進行更新和倒計時之外,還通過其與當地政府部門之間的溝通互動情況進行公開,把整個事件的推動過程都放置在社會公眾的面前,使得該環境問題的推動由少數志愿者的推動變成由關注該問題的社會公眾一起監督和推動。
2.借助志愿者行動的“線下做事”
綠色瀟湘之所以能夠開展“鬧大”行動,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綠色瀟湘搭建了一個屬于自己的志愿者行動網絡。該志愿者行動網絡以監督當地排污口為日常的環境行動,這為綠色瀟湘的“鬧大”行動提供了公眾基礎、信息來源以及行動智慧。或者按該團隊負責人所說的“因為守望者行動網絡的存在,所以我們所發布的有關環境信息可以源源不斷地更新,同時,我們在線上的帖子或微博都能得到較多的轉發,而不會出現類似于某些組織在推動問題解決時所出現的線上‘鬧大’和線下做事都缺人,最終導致事情不了了之”。(調查日記:20150814)這也是其能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學者所提出的“網絡幻象”的原因。
“邯鄲港事件”之所以能夠在線上進行“造勢”,是因為該排污口一直被環保志愿者進行監督和推動,其能夠持續不斷地對排污口的狀況進行更新。同時,由于有屬于自己的行動網絡,其能夠在最短的時間內將某一具體環境問題進行炒作,從而引起社會公眾以及傳統媒體關注。“邯鄲港事件”輿論達到頂峰的時間是在12月12日,亦即邀請函上所提及邀請政府官員到現場的約定日。那天,志愿者們如期開展了線下查看排污口的活動,讓參與者了解當前該排污口的現狀及其帶來的污染。他們通過現場采樣和檢測(檢測結果為COD與氨氮嚴重超標),讓參與者相信污染事實的同時,通過對這兩年的監督行動進行分享——“他與邯鄲港不得不說的故事”,并提出了對該排污口的改造以及改造前的信息公開等呼吁。盡管志愿者所邀請的相關領導沒有在排污口露面,但是,來參與這次活動的依舊有當地傳統媒體以及關心這一排污口的網民約20人。活動當天,該事件不僅得到了社會公眾運用自媒體的解說和報道,而且還得到湖南日報、三湘都市報、湖南都市頻道等官方媒體的報道,從而使得該問題得到了省級政府的關注和解決。
3.契合政策導向的“順勢而為”
綠色瀟湘的“鬧大”行動之所以能夠順利開展,最為重要的原因是其所開展的行動都是以當時相關環境政策為導向。正如有研究者指出,民間環保團體的行動只要沒有涉及或者違背國家意志,那么其就可以通過借助于中央政府的聯盟的策略,獲得相應的活動空間,實現自身的行動目標。早在1979年,湖南省就頒布了全國第一部省級水環境保護條例《湘江水系保護暫行條例》對湘江進行治理;2008年,湖南省提出了“打造東方萊茵河”的遠景目標,出臺了關于湘江流域綜合整治的實施方案;2011年,湖南省旨在解決湘江流域重金屬污染問題所提出的《湘江流域重金屬污染治理實施方案》得到國務院批準;2013年9月為更好地加強對湘江的治理,湖南省將其定位為“一號重點工程”,并在沿江各市州政府實施“一把手負總責”“一票否決”以及“環保終身責任追究”等制度。因而,這為綠色瀟湘所開展的有關湘江環境污染的行動,提供了足夠的合法性和政治空間,使得其“鬧大”行動能夠成為可能的同時,也能有效地推動地方政府有所行動。
綠色瀟湘所開展的“鬧大”行動與一般環境抗爭中的“鬧大”策略相似,行動發起者的直接目的都是希望將問題進行“鬧大”來倒逼相關部門解決。但是,在行動主體上與行動目標上卻與一般環境抗爭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民間環保志愿者不是“鄰避”行動中的參與者,也不是迫于自身利益被直接損害的環境污染受害者,而是日益活躍在環境領域的具有公民意識的環境保護者。正如洪大用所說,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增長,中國的新中間階層得到了發展和擴大,新中間階層的自身素質、生活水平和生活環境等因素,使其成為環保新“時尚”的追逐者和消費者。同時,伴隨著社會結構的不斷調整以及公民的權利意識逐漸出現,社會各利益群體開始從“自在”走向“自為”,他們不僅會對自身合理權益具有更加清晰的認知,而且也會利用各種方式向決策者進行施壓。然而,受我國傳統文化和政治結構的影響,政府部門和社會之間缺乏垂直網絡,難以開展有效溝通。在資源和權力分配極端不對稱情況下,公民難以通過既有的制度化渠道實現他們利益訴求的“輸入”,“鬧大”就成為多數社會問題利益相關者推動“事件”和“外壓”的核心邏輯。這也是民間環保組織在當地政府部門對其采取“敷衍”策略時,通過對社會公眾進行有效的利益整合而采用“鬧大”行動策略的原因所在。
同時,環境直接污染受害者的利益表達行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求得某種個人或群體利己性的利益補償,因而其在“鬧大”的過程中,往往將矛頭直接指向環境污染企業或當地政府,以期通過揭露政府或企業的行為,進而引起社會公眾的關注和同情。但是民間環保組織的環境行動,其目的更多的是為了推動當地政府對環境問題的解決以維護公共環境利益。因此,在民間環保組織的行動中更多的是將矛頭指向客觀的環境問題,以試圖喚醒社會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爭取社會公眾的支持,增強自身的社會合法性,提高自身的政治合法性,進而擴大社會公共空間,獲取環境治理權利而開展的行動。故而,民間環保組織開展“鬧大”的行動邏輯不是為了求得相應的個人利益補償,而是為了借助社會公眾輿論實現自身的價值,擴大自身影響力,獲取更多社會資源,從而得到和當地政府形成良性互動的機會。也可以說,“鬧大”是民間環保組織為了求得與政府合作機會,以協助當地政府推動環境治理的無奈之舉。
三、“柔化”實踐的生成與運作機理
民間環保組織作為彌補政府和市場失靈而出現的第三方,主要發揮著喚醒公眾的環保意識,提供公共服務,以緩解生態環境危機的作用。因而,在面對環境污染問題時,民間環保組織只有監督和呼吁的權利,而沒有解決的權力和能力,這就決定了民間環保組織只有依賴政府的力量才能推動問題的解決,實現自身的目標和價值。因此,綠色瀟湘在與地方政府部門建立合作關系之后,為實現自身的行動目標和使命,“柔化”實踐便成為新的策略選擇。
1.“站在政府對面而非對立面”的謀劃合作
有研究者曾指出,民間環保組織與政府的互動是一種不對等的合作關系,即雙方在合作的過程中,政府明顯地會占據主導地位。在“強國家-弱社會”的背景下,民間環保組織要實現自身的行動目標,需要在與政府的合作過程中既要有妥協,又要有堅持。妥協要妥協得有智慧、有策略,堅持要堅持得有理性、有原則,只有這樣,才有可能在雙方良性互動的基礎上建立起雙向互動的權力關系,才能推動“制度”與“生活”的相互建構。為了盡可能地與當地政府部門之間形成對等的合作關系,綠色瀟湘所實施的策略是“站在政府對面而非對立面”的謀劃合作。
“站在政府對面而非對立面”的謀劃合作,是指當地方政府與綠色瀟湘具有同一目標時,綠色瀟湘將極力配合和協助政府部門的行動;但如果地方政府與其環境目標相悖時,綠色瀟湘將仍舊站在環境公共利益的立場上有序地開展環境保護行動。即綠色瀟湘既會做好地方政府部門的協助者,也會做好地方政府部門的監督者。當然,“站在政府對面而非對立面”更加強調的是和政府之間的謀劃和協商,諸如在得到一系列的調研數據時不是立刻馬上向社會公眾進行公布,而是利用該部分數據和政府進行對話,尋求更好的解決方法。從而避免類似于“湘江流域重金屬砷超標達715倍”等事件給該發布機構所帶來的一系列負面影響。在政府與綠色瀟湘進行協商和謀劃時,綠色瀟湘的志愿者們不僅充分地表達了對環境問題的看法和建議,也鮮明地表明了合作和配合的立場。“我們是站在政府的對面而非對立面,我們的一切行動都是以協助政府部門對當地環境問題的改善為目標,而不是政府部門的麻煩制造者。”
2.“唱白臉和唱紅臉”的雙面配合
雖然民間環保組織與地方政府所建立的合作關系會在某種程度上有利于推動民間環保組織的環境目標的實現,但是由于受官僚體制的惰性影響,政府部門對于某些環境問題依舊會采取敷衍或者拖延的態度。同時,由于當前我國還未建立起對地方環境政策執行的有效監督與反饋機制,體制內監督渠道大多又是一個封閉的自我監督系統。地方政府往往會在GDP的追求與環境保護的目標上搖擺,為了讓地方政府朝向環境保護方向上更好的發展,志愿者們往往會保持著與中央或省級政府目標的一致性,給地方政府制造體制內的壓力,從而對其進行監督。
“唱白臉和唱紅臉”的雙面配合是指當地方政府與環境保護的目標相悖離時,民間環保組織有意識地制造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關系張力,進而更好地推動地方政府有所行動。“唱白臉和唱紅臉”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在面對具體的環境問題時,一部分志愿者充當“紅臉”角色,表示這個問題如果不得到合理有效的處理,那么志愿者們就利用所掌握的資源去推動,另一部分志愿者則扮演“白臉”角色,即希望地方政府能與志愿者們進行協商,以期做到雙贏。另一種情況則是在團隊分工上,為了保持和地方政府之間的張力,團隊內一部分志愿者扮演環境問題的找茬者并與當地政府部門做有意識的對抗,而另一部分志愿者則順應政府部門的呼吁,與政府部門維持合作關系。“‘唱白臉和唱紅臉’的雙面配合是綠色瀟湘大部分團隊之所以能夠順利推動當地環境問題朝向好的方向發展的重要原因,也是很多團隊難以發揮作用的原因。像我們ZZ團隊就是失敗于缺乏唱白臉的人,所以很多問題難以解決,甚至被背上了給當地政府‘抹黑’的鍋。”(調查日記:20170312)當然,在絕大程度上由于當前地方環境保護部門迫于社會公眾的壓力和自身政績的壓力,以及資金、人力或者科層體制的限制,因而需要志愿者的協助才能實現自身的職能,因此“唱白臉和唱紅臉”的策略往往能夠取得預想的效果。
3.“做陽謀而不做陰謀”的擺出問題
“做陽謀而不做陰謀”是基于政府部門與民間組織之間存在資源與地位不對等的情形下開展的,是指將環境問題及其推動進程對社會公眾進行客觀化、公開化和透明化的表達,從而順利推動環境問題的解決,避免將機構置于不利地位。企業作為經濟理性人,總是將利益最大化作為出發點,而作為以GDP為發展核心的政府在面對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時也會出現“文本法”與“實踐法”的脫離。“有很多污染企業對于罰款是能接受的,但是對于曝光就會持有很大反感,他寧愿多花點錢,但不希望曝光。”(訪談記錄20160221)因而,為促使企業和政府能夠更好地履行自身的責任或職責,綠色瀟湘所開展的行動策略是將環境問題作為公共問題放在“陽光”下,在社會公眾的監督下開展,亦即所謂的“做陽謀而不做陰謀”。
由于地方政府與民間環保組織在資源和地位上的不對等,如果民間環保組織僅僅只憑借自身的力量來推動和監督政府部門的行為是遠遠不夠的。綠色瀟湘通過志愿者將環境問題在自媒體上客觀地公布,使環境問題變得公開化和透明化,從而實現監督主體的多元化,并提升了環境問題得到解決的可能性。即從民間環保組織作為監督地方政府的單一主體,轉化為民間環保組織與關注環境問題的社會公眾共同監督地方政府,從而彌補了民間環保組織在資源和地位上的劣勢,避免出現類似于洞庭湖事件中所謂的“敲詐勒索”案,進而有效地推動地方政府采取相應行動解決環境問題。
4.“本地人解決本地環境問題”的處事方式
動員本地社會公眾解決本地環境問題,是推動本地環境向更加美好方向發展的一個策略,也是保障民間環保組織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正如志愿者行動網絡的負責人所說的“作為土生土長在這片土地上的人,環境和他們的生活息息相關,他們對這里的所有一切都比外來的人要了解,要關注,且更具有發言權,如果能把當地人發展成為環保志愿者,讓他們自主地去解決和推動本地的環境,這會比外來的環保志愿者去推動這里的環境更持久。”(調查日記:20160123)同時,從當前中國的實際來看,制約中國民間組織生存和發展的關鍵因素是制度環境和社會資源,前者決定的是民間組織的生存空間,后者則是民間組織的生命之源。對于環境問題,動員本地社會公眾去推動和解決,不僅可以培養出相應的環境精英,而且可以從當地居民的角度去改善本地的環境問題,達到本地環境的最好狀態。對于民間環保組織,以本地人解決本地環境問題的方式開展的行動動員,可以更好地獲取社會公眾的信任和支持,從而獲取相應的社會資源。
樹立“本地人解決本地環境問題”的處事方式,是眾多民間環保組織當前正在嘗試和探索的一種方式,也是綠色瀟湘之所以能快速發展起來的重要原因,但是并非所有的組織都能成功。我們在湖南對另一個環保組織進行調研時發現,該組織所嘗試動員當地人保護當地土壤的行動,卻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而停滯不前,最終造成該組織難以實現最初擬定的目標。
民間環保組織的“柔化”實踐在一定程度上是對皮特·何等提出的“嵌入式行動主義”的深化,是其在松動的威權主義政體下所進行的進一步探索。即在與國家意志保持一致的基礎上,在環境問題上對地方政府部門扮演既協助又推動和監督的角色。但又區別于“嵌入式行動主義”,民間環保組織不僅以嵌入體制內的方式獲取政府資源,適應制度環境,而且通過嵌入社會公眾以獲取社會資源,在維持自主性與獨立性的同時和地方政府之間進行有機的合作。
政府與民間組織之間的關系,不僅僅只是單一維度的對抗抑或合作關系,而是一個充滿著變動和博弈的過程。如何將民間環保組織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博弈,放置在一個有利于環境保護的位置上,這是“柔化”實踐的目的。在中國環境政治系統中,地方政府角色是政策執行者,負責政策的實施,以及將中央政府的政治話語、法律和政策轉化為具體的環境效果。因而,要推動地方環境問題的改善,民間環保組織不僅需要與中央政府形成呼應或者聯盟,而且需要保持與地方政府間“協商”“合作”的關系。然而,地方政府與民間環保組織是否能保持持續有效的合作,需要民間環保組織在其和政府之間的張力中找到平衡點。概括而言,民間環保組織“柔化”實踐的行動邏輯為:在依賴性與自主性之間尋找自身力量最大化的平衡點,從而實現自身的行動目標。
四、結論與討論
基于對綠色瀟湘行動策略的分析發現,已有研究成果對發展較為成熟或擁有官方背景的民間環保組織所提出的“協商”或“關系”策略,對于自身缺乏的社會網絡與“關系”的草根民間環保組織來說,是可望而不可即的。而對于已經與地方政府建立合作關系的民間環保組織而言,如果這種合作關系僅僅只是建立在某種非正式渠道或關系的基礎之上,那么這種合作關系將會是不穩定的和難以預測的。所以,民間環保組織與地方政府之間要建構一種持續有效的協商、合作關系,不能單單依靠某一非正式關系,而應該擁有自身的籌碼。正如有研究者所指出的,政府與社會良性互動的動力,在于雙方的資源依賴關系,只有當組織身份高時,即組織自主性強時,才可能與政府形成有效的合作關系,反之則會形成操作性和逐步吞并關系。
為了獲取與地方政府合作的機會,綠色瀟湘通過整合社會公眾的力量,以及運用新媒體所提供的利益表達平臺進行“鬧大”。綠色瀟湘的成功實踐表明,民間環保組織以制造社會輿論為基礎的“鬧大”,能夠獲取一定的政治和社會資源,從而擴大自身影響力,并獲取與地方政府進行協商合作的機會。相對于環境抗爭為一事一地所開展的“鬧大”,民間環保組織所開展“鬧大”行動,不僅能推動某一環境問題的解決,而且能為其獲取與當地政府進行協商對話的機會,從而協助政府部門推動環境問題的解決,實現持續有效改善當地環境問題的目標。
為了確保與地方政府的合作關系持續有效地發揮作用,綠色瀟湘在合作的基礎上開展了“柔化”實踐。“柔化”實踐是“鬧大”的延續,是民間環保組織在堅持自身底線的前提下,根據不同的情境和所掌握的資源運用不同的行動策略,進而推動環境治理行動的常態化轉型。“柔化”實踐的策略主要包括為了更有效地推動政府部門而實施的“站在政府對面而非對立面”的謀劃合作、“唱白臉和唱紅臉”的雙面配合、“做陽謀而不做陰謀”的擺出問題以及動員社會公眾參與的“本地人解決本地環境問題”的處事方式等。
民間環保組織通過“鬧大”建立地方政府之間的“合作”關系,不是其行動終點,而是其實現自身行動目標的中點。民間環保組織作為政府與市場補充而存在的第三部門,其不僅能夠喚醒社會公眾的環境意識,與社會公眾在具體環保行為上開展合作,組成監督政府環境治理行為的有效力量;也能夠平衡民間環保組織在參與環境治理時和作為行政決策者的特權之間的“必然緊張關系”。所以,在環境問題日益顯著、社會公眾所開展的環境抗爭愈發增多的情況下,政府部門如何運用民間環保組織的力量,促使其有效地引導社會公眾有序地參與環境治理行動,從而實現環境善治,這一話題還有待繼續探討。與此同時,民間環保組織如何真正有效動員社會公眾有序參與全民環保的行動也值得深入思考。
曹海林,王園妮.“鬧大”與“柔化”:民間環保組織的行動策略——以綠色瀟湘為例[J].河海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8,20(3):31-7.
作者簡介:
曹海林(1970—),男,江蘇東臺人,教授,博士,從事社會管理與社會政策研究。
王園妮(1992—),女,湖南婁底人,博士研究生,從事環境社會學與社會管理研究。
來源:河海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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