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篇讀懂(反洗錢的監管理念是)反洗錢監管職責,
眾所周知,“洗錢”作為我國《刑法》上明令禁止的犯罪行為,不僅會為犯罪活動提供資金支持,滋生助長更為嚴重的犯罪和腐敗,還會擾亂正常經濟和金融秩序,嚴重危害國家和社會的安全,所以打擊洗錢犯罪活動也是政府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

但大家有了解我國和國際上都有哪些部門和組織專門負責反洗錢工作嗎?
可能有小伙伴脫口而出,我國主管洗錢的部門不就是公安部?無論是影視劇還是新聞上,都是某某地區公安部門打掉了某個特大洗錢犯罪團伙,但這是一種常見的“思維誤區”。
實際上,2003年以前反洗錢工作確實是由公安部負責,但2003年中國人民銀行成立了反洗錢局,開始承擔原本由公安部負責的中國反洗錢工作的協調職責——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4條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以下職責:(十)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資金監測。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4條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反洗錢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第3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履行以下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或者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
(二)負責人民幣和外幣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三)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
(四)在職責范圍內調查可疑交易活動;
(五)向偵查機關報告涉嫌洗錢犯罪的交易活動;
(六)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與境外反洗錢機構交換與反洗錢有關的信息和資料;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收并分析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二)建立國家反洗錢數據庫,妥善保存金融機構提交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信息;
(三)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分析結果;
(四)要求金融機構及時補正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五)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與境外有關機構交換信息、資料;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職責。
此外,國內多個部門也在法律規定的工作機制框架內開展反洗錢協調工作。比如銀保監會和證監會,其主要職責是協助人民銀行研究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行業的反洗錢政策措施和可疑資金交易監測報告制度,協助人民銀行對行業執行反洗錢規定實施監管;最高院、最高檢及公安部,主要的責任是對洗錢犯罪行為進行立法及司法活動,做好洗錢行為的預防以及司法審判;稅務總局,職責是參與研究打擊和防范涉及洗錢的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政策措施等。(參考來源:《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了解完國內的反洗錢部門,我們再來看看全球范圍內都有哪些參與反洗錢的國際組織。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FATF,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
FATF是西方七國(G-7)為專門研究洗錢的危害、預防洗錢并協調反洗錢國際行動而于1989年在巴黎成立的政府間國際組織,是目前世界上最具影響力的國際反洗錢的國際組織之一,其制定的反洗錢四十項建議和反恐融資九項特別建議(簡稱 FATF 40+9項建議),也是世界上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的最權威文件。
目前,FATF的成員由37個司法管轄區和2個區域組織組成,代表全球各地的大多數主要金融中心,這些地區經濟總量占到了全球經濟總量的80%-90%。2007年6月28日中國成為該組織正式會員。
FATF的工作集中于實現下列三個目標:
1
向全球所有國家和地區推廣反洗錢信息。FATF通過擴大會員、在不同地區發展區域性反洗錢組織和與其他有關國際組織的密切合作,促成全球反洗錢網絡的建立。
2
監督組織成員執行FATF 40+9項建議。所有成員通過年度自我評估和雙邊評估,監督各成員執行40條建議的情況。
3
關注和檢討洗錢和反洗錢措施的發展趨勢,研究總結反洗錢方法和技術以及相應的打擊措施。鑒于洗錢犯罪手段發展日新月異,FATF成員要搜集關于洗錢犯罪發展趨勢的信息,以便FATF能夠及時修改40條建議,以有效控制洗錢犯罪。
(參考來源:FATF官網,網址:https://www.fatf-gafi.org/about/ ;中信建投期貨,《FATF的解讀》,2020.03.18)
→Egmont Group
(埃格蒙特集團)
埃格蒙特集團(Egmont Group),是1995年由一些國家的金融情報中心(FIU)在比利時布魯塞爾的埃格蒙特-阿森伯格宮召開會議成立的一個非正式組織。其自身定位為一個各國FIU的聯合體,旨在加強各國反洗錢信息交流與合作,我國臺灣、香港地區也是埃格蒙特集團成員。
埃格蒙特集團的主要職能是負責頒布與各國金融情報中心相關的解釋、指引、最優做法、倡議聲明等文獻,給各國金融情報中心的建設和國際交流指明方向,為世界金融情報網絡的完善奠定基礎。其制定的《關于金融情報中心的說明》奠定了開展反洗錢國際信息交流與合作的行為準則,卓有成效地開拓了反洗錢國際信息交流渠道。(參考來源:國家智庫,《東中西部區域金融智庫課題組:國際金融制裁不可“有病亂投醫”》;海通證券,《【投資者權益】反洗錢小課堂(圖),2017.12.29)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BCBS,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
BCBS簡稱巴塞爾委員會,是在1974年由十國集團中央銀行行長倡議建立的一個由中央銀行和銀行監管當局為成員的委員會,主要任務是討論有關銀行監管的問題。
其主要職能在于交換各國的監管安排方面的信息、改善國際銀行業務監管技術的有效性、建立資本充足率的最低標準及研究在其它領域確立標準的有效性;改善對國際銀行監管技巧;提出任何影響從事國際銀行業務的問題。(參考來源:國際清算銀行官網,網址:https://www.bis.org/;北京大學金融法研究中心)
→Asia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APG,亞太反洗錢組織)
亞太反洗錢組織是一個政府間組織,目前成員國包括美國、澳大利亞、日本、中國香港、中國臺北等41個國家和地區。APG的目標是確保各個成員有效地執行與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有關的洗錢、恐怖主義融資和擴散融資的國際標準。
其主要職能可總結為——
1
相互評估:APG 通過相互評估(同行評審)計劃評估其成員轄區對全球 AML/CFT (反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標準的遵守程度;
2
技術援助和培訓:APG 秘書處在亞太地區為其成員轄區協調雙邊和捐助機構技術援助和培訓,以提高對全球標準的遵守;
3
學術研究:對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方法和趨勢的研究和分析是 APG 的一項關鍵職能,旨在幫助政策和立法者以及執法機構和公眾識別和應對新出現的趨勢、方法、風險和漏洞;
4
全球參與:APG 為國際 AML/CFT 政策制定做出貢獻,并積極參與全球 FSRB (區域性反洗錢組織)網絡。此外,APG 還參加了一些 FATF 工作組及其全體會議。
5
加大與各方的合作:APG 積極與亞太地區的金融和非金融機構、非營利組織、培訓中心和大學合作,以更好地向公眾和專家宣傳與洗錢、恐怖主義融資和擴散融資有關的全球問題。(參考來源:APG官網,網址:http://www.apgml.org/)
另外,諸如聯合國(United Nations)、世界銀行(World Bank)、國際金融中心監管組織(CIFCS)、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歐盟(EU)等組織并不專門從事國際反洗錢事務,但根據各自的職能需要,也在全球范圍內推行相應的反洗錢措施,在國際反洗錢合作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好了,以上就是今天全部的反洗錢知識科普啦,你是不是對國內和國際的反洗錢組織有了更深的了解呢?我們下期內容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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